日本干細胞雙軌制監管經驗,值得中國借鑒!發表時間:2022-01-10 18:12作者:杭吉干細胞科技 摘要:干細胞技術已在多個重大慢性疾病領域實現了治療應用,成為世界研究和關注的焦點。日本干細胞監管政策較為突出開放,完善和寬松的監管制度給予了產業擴增空間。本文介紹了日本和我國干細胞行業發展現狀及監管制度特征,對比總結了我國干細胞行業發展的制約因素,為我國充分釋放干細胞產業潛能,頂層監管框架制定提出了建議。 深圳國家高技術產業創新中心聶永星等人發表了一篇《日本干細胞雙軌制監管對中國的經驗借鑒》論文。有感于該文內容應該向大眾和監管部門傳播,因此特精選該文內容分享給大家! 01單軌制與雙軌制?當前全球不同地區和國家干細胞監管體系和框架不同,總體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按新藥進行注冊,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管,典型代表是美國、歐盟; 一類是按新藥和醫療技術分類注冊,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健康監督管理部門分開監管,典型代表為日本。(雖然CELLPLUS不這樣簡單認為,詳見既往本公眾號所書美國監管制度文章,他們也是雙軌制,只是在哪些干細胞技術歸于醫療技術,哪些歸于藥品管理,選擇嚴苛程度不同而已 ) 我國干細胞按照新藥和醫療技術分類監管,在頂層監管框架上與日本接近.總結日本干細胞監管政策演變特點,借鑒日本干細胞監管優勢,對我國創新監管政策,妥善解決我國干細胞產業發展需求與監管制度的矛盾,具有重要意義。(我們也認為既然要學習,要么全套學習,要么能學習型的發展,而不是學一半丟一半或者學點皮毛,結果丟掉的都是精華部分,無論是學美國還是學日本,只有促進行業發展才能解決監管問題) 02日本干細胞行業現狀日本自 1981 年開始積極探索干細胞行業,至 2014 年年底,日本對再生醫學監管體系進行了改革,開始實施《再生醫學安全法》和《藥品和醫療器械法》,干細胞雙軌制監管體系逐步完善,再生醫療臨床和上市審批周期都大大加快,企業和研究機構紛紛布局再生醫療領域,研究成果涌現,臨床試驗數量激增,再生醫療產業進入活躍期。(把“再生醫學”和“藥品和醫療器械”并列出臺法案,就是一種進步) 基礎研究屢有突破,iPS 細胞技術全球領先根據美國科學情報研究所 web of knowledge 數據,日本 2000—2019 年共發表干細胞相關文章 33465 篇,位列全球第4,其中在iPS細胞領域,全球前10的研究機構中,日本共有5所大學榜上有名,京都大學更是走在世界前列,文章發表數量全球排名第1。日本在 iPS 細胞技術上的突破,為干細胞的研究與應用開辟了一個全新的研究領域.2006 年京都大學的山中伸彌教授首次利用細胞重編程技術成功建立小鼠 iPS 細胞,獲頒了諾貝爾生理學或醫學獎; 2014 年神戶市中央市民醫院成功實施視網膜色素上皮細胞層移植,成為全球第一例 iPS 細胞治療;2019 年大阪大學培養并完成全球首例 iPS 角膜移植手術,卓然的研究成績鍛造了日本 iPS 細胞技術的先導地位。(IPS的領先研發確實為日本贏得了干細胞領域的一席之地) 臨床研究規模逐步擴大,產品成果漸漸隱現根據日本厚生勞動省數據,截至 2019 年12 月,日本開展干細胞臨床研究的機構共 2817家,臨床研究項目達3948項,涵蓋脂肪間充質干細胞、骨髓間充質干細胞、角膜上皮干細胞等多個領域,臨床研究規模步入新高度.轉化應用逐步成熟,產業化成果加速產出.根據日本醫藥品醫療器械綜合機構( PMDA) 數據,2015—2019 年,日本共有 6 個細胞治療產品批準上市,適應癥涵蓋移植物抗宿主病、脊髓損傷、心力衰竭等,太陽神、JRM、住友大日本制藥等公司共11個干細胞產品處于臨床試驗中,預計將會陸續獲批上市.此外,如富士膠片、樂敦等傳統行業巨頭也通過并購部署干細胞產品商業化,進一步加速日本干細胞產品的擴展。(我們在提及德州干細胞法案時,就說到技術監管的放開能推進干細胞臨床研究的發展,譬如德州現在的干細胞臨床研究已經突破1000項,位居美國第二,橫向比較中國,如果只納入雙備案我們連人家一個州的零頭都沒有,再和日本比較,通過我們監管部門的限制,我們的臨床研究機構就131家,臨床研究項目就100個)。 03日本干細胞監管制度和特點日本干細胞采取醫療技術和新藥雙軌制監管,通過設立職責明確的監管機構、制定分類別的法律法規、打通全流程的監管審批步驟,構建了兩條完整的監管軌道( 如下圖所示) 在醫療機構執行的臨床研究和應用,被認定為醫療技術,由厚生勞動省按照《再生醫學安全法》進行監管。 監管依照細胞來源、細胞處理方式、適用范圍等將風險等級劃為三級(一級風險程度最高,包括誘導多能干細胞、胚胎干細胞、轉基因細胞、同種異體加工細胞等;二類風險為除一類風險外的大部分干細胞療法和非同源細胞療法;三類風險為除一、二類風險外的細胞療法) 一、二、三級風險技術均需向厚生勞動省提交研究或治療計劃,由厚生勞動省開展風險審查和備案;最高風險的臨床研究和應用,需額外通過再生醫學認證委員會和厚生勞動省為期 90 天的審查。 由企業開發、以取得上市銷售許可為目的的干細胞新藥,須經 PMDA 審查,按照《藥品和醫療器械法》進行注冊試驗和上市審批。經過小規模臨床試驗提示安全且可能有效的產品,可提出“有條件/期限上市許可”申請,9 個月內由 PMDA 做出審批決定.獲得許可的產品,可進行市場化運作收集治療病例信息,在7年內驗證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后,可申請最終上市。(以上可知,日本徹底打通了干細胞技術和藥品的兩條路徑,可操作性強,而且藥品上市通路也很便捷,給PMDA限定了審批時限。而中國還在內訌,部分大藥企綁架監管部門,監管部門也無魄力,導致現在干細胞醫療技術一條路依然血管閉塞,而干細胞藥品同樣遙遙無期,中國患者只能眼巴巴看著。) 接下來,作者對日本的監管特點進行了評價: (1) 臨床研究監管根據風險分級,張弛有度激發臨床研究熱情 日本干細胞臨床研究風險層級劃分明確,每一層級審批流程清晰且把關嚴格,為臨床研究安全保駕護航.如最高風險的 iPS 細胞相較于較低風險的間充質干細胞,除常規提交、評估、批準步驟外,還額外增加再生醫學委員會評估、調整建議、厚生勞動省最終決策等步驟,為最高風險產品預留 3 個月的斟酌評估時間。 規范且清晰的風險分級監管制度充分釋放了干細胞研究的熱情,根據日本厚生勞動省數據,在風險風層級監管實施后的兩年內,日本提交的臨床研究和應用達3700多項,相比于實施前的 84 項,數量漲幅高達40多倍,臨床研究和應用得到了充分的培植。 (2) 產品審批采取“有條件/期限上市許可”,制度靈活加速審批效率 干細胞產品為非標準化治療產品,其治療效果取決于患者和產品的契合度,需長時間收集數據評估治療有效性,日本采取“有條件/期限上市許可”,將再生醫學產品的有效性評價從上市前轉移到了上市后,一方面促進了干細胞產品樣本數據的積累,為篩選優質再生醫學產品創造了時間窗口,另一方面在確定安全的基礎上加快了審評,提升了本土企業的積極性和外資企業的吸引力.根據日本醫藥品醫療器械綜合機構數據, “有條件/期限上市許可”實施前 8 年,日本僅有2個細胞治療產品獲批,“有條件/期限上市許可”實施后,4 年內批準了6個細胞治療產品,其中有3個更是由諾華、安格斯、尼普羅等外資企業研制,靈活高效的產品上市監管制度進一步促進了日本干細胞產業的發展。 (3) 細胞標準化制備程序完善,從源頭支撐產業健康持續發展 日本通過兩條途徑推進細胞標準化處理,從源頭把控風險: 一是制定完備的細胞標準化制備指導文件.根據三菱綜合綜合研究所統計數據,日本目前已發布細胞治療指導文件共 128 項,針對不同的疾病領域、細胞類型,聚焦細胞采集、細胞制備、質量評價、療效安全評估以及運輸和存儲標準等環節,推進細胞標準化制備。(這幾年中國也出了不少指導文件,但是通路沒通的情況下,感覺如同就如同水管堵了,而旁邊一群人在研究如何讓水管更漂亮些) 二是針對細胞流通展開鏈式監管.日本厚生勞動省要求企業需獲取細胞制備許可證,方可生產并提供細胞制品.獲得許可證的企業,需為細胞制品流通負責,并就細胞加工次數、投訴狀況、細胞使用情況等情報信息定期向厚生勞動省跟蹤報告.根據厚生勞動省數據,目前日本共發放細胞制備許可證 2752 項,對象涵蓋醫療機構、研究機構和企業.日本針對細胞制備與提供開展鏈式跟蹤,進一步降低了干細胞風險,為產業持續發展奠定了基礎。(我們也認為針對細胞產品,一定要全鏈條管理,日本的細胞制備許可證確實是可以學習的部分,如果要走醫療技術一條路,中國似乎可以在中檢院等檢測報告的基礎上做細胞許可制,然后進行動態監督,每批實行第三方機構檢測) (4) 費用機制明確,企業和患者雙向受益 在企業端,日本允許醫療機構對患者收取費用,并允許企業在“有條件/期限上市”期間可針對產品收費,降低了醫療機構和企業的成本,提高了企業的積極性; 在患者端,日本將再生醫學產品納入了公共醫療保險,規定使用再生醫學產品進行治療的患者,只需負擔治療費用的 30%,在最大限度保障患者權益的基礎上,提升了產品的可及性.在費用機制方面,日本充分考慮了企業和患者的不同立場,較好地平衡了多方需求,使企業和患者成為雙向受益者。(對于干細胞實驗性治療,患者不是不愿意給錢,只要能得到且價格能承受,而某些人甚至某些部門,總是僵化地強調臨床試驗不能收取患者費用,不知道是何居心,反正最后臨床試驗也沒有了,企業也干不了了,醫院也干不了,患者也得不到了,零和博弈嗎?倒是監管部門省心了,不出事就行,做啥事呢。) 04我國制約因素分析我國現行干細胞監管制度以控制風險為主,尚未將制度設計延伸至產業培育,產業發展受困于臨床準入、政策框架、技術規范、轉化模式等因素,產業潛能難以釋放. (1) 干細胞臨床研究主體門檻高,研究項目不分風險等級制約臨床開展 目前我國干細胞臨床研究主體備案要求較高,主體需為三級甲等醫院,符合7項資質條件.根據統計,2018 年我國三甲醫院占比僅為3.66%,符合干細胞臨床備案資質的醫院較少.而受益于先行先試政策的海南博鰲干細胞醫院,目前已放開三甲醫院門檻的限制,驗證了非三甲醫院開展臨床研究的切實可行性。此外,我國臨床研究項目監管備案模式缺乏柔性,無論風險等級高低,均按照同等切割要求開展備案,如目前備案的項目,較低風險的自體來源和較高風險的異體來源干細胞,均采取相同的專家評審機制和要求,風險把控機制不夠完善,未來難以發展出質量和數量并駕齊驅的格局。(如果不分級,后期也無法進行下去,關于雙備案,不是三言兩語在這里說的清楚的) (2) 干細胞產品按照藥品監管審批,“亦步亦趨”限制了標志性成果產出 目前我國干細胞產品按照新藥審批流程申報,需完成Ⅰ、Ⅱ、Ⅲ期臨床試驗、在驗證安全有效的基礎上申報上市。 干細胞產品為個性化產品,驗證安全有效性需大量樣本,基于當前申報審批制度和大部分產品處于臨床試驗早期的現狀,臨床試驗周期將被迫拉長,預估我國需 5~7 年后才能出現第一批自主研發的干細胞產品,未來干細胞將出現較長時間“零成果”。(從第一個干細胞藥品IND到現在也有好幾年了,5-7年恐怕實現不了,一個三期都沒有 ) (3) 干細胞制備標準體系缺乏,產業發展舉步維艱 當前我國針對細胞制備僅制定了《干細胞制劑質量控制及臨床研究指導原則》、《干細胞臨床研究管理辦法》、《細胞治療產品研究與評價技術指導原則》等文件(近期又推出了細胞產品的GMP規定,但是看起來更像是給已上市的免疫細胞產品做的),規范文件較少,且未針對不同疾病類型、細胞類型作細項規范.標準體系的缺乏,導致細胞制品的應用風險和監管難度增加,企業難以在臨床細胞制劑供應方面鋪展規模.目前我國企業成為臨床級細胞制劑供應方不超過60家,且企業只能就與特定協議機構開展合作,限制了企業規模化進入臨床研究,阻礙了細胞制備產業的擴張。 (4) 費用機制不明確,機構和患者雙向受益機制有待挖掘 在機構端,我國臨床研究機構苦于轉化路徑不明確,當前備案的100多家機構均僅限于開展無償形式的臨床研究,研究成果懸而未決止于中途居多.盡管 2019 年 3 月衛健委首次針對體細胞治療轉化應用提出指導意見,為干細胞的轉化應用機制埋下伏筆,但具體實施遲遲未見下文,臨床研究轉化應用前路漫漫。在患者端,我國干細胞產品未納入醫保名錄,患者治療負擔重.雖然目前我國尚未有干細胞產品上市,但參考信達生物 PD-1單抗納入醫保后年費用從26.9萬元降至9.7萬元的事例,提前探索將干細胞產品納入醫保將大大提升產能,降低患者的經濟負擔。(干細胞雙備案路徑在沒有應用轉化的通路下就是一個畸形兒,根本無法推進行業發展,大家不可能靠著猜想來過日子) 05我國干細胞行業發展建議相比于國外已上市的十余種干細胞產品和快速發展的產業化道路,我國干細胞產業亟需奮力追趕,如何改革干細胞監管制度,推進干細胞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已成為我國干細胞發展迫切需解決的問題。 最后作者提出了幾點建議,簡單來說6個字: 分級 針對我國干細胞發展制約因素,建議臨床研究放寬主體限制,建立分級監管制度,放開干細胞臨床研究責任主體需為三甲醫院的要求,對符合開展干細胞臨床研究條件的機構或企業予以備案。同時,對臨床研究項目建立分級監管制度,其中,相較于中低風險項目,高風險項目應建立額外的審批程序,進行多重審批和咨詢,以降低風險發生概率。 試點 建議在國內合適區域小范圍試點干細胞產品“有條件/期限許可”上市。在特點小范圍試點區域,對于驗證安全且推測具有有效性的干細胞產品,允許“有條件/期限許可上市”,并根據 7 年內的療效數據獲得全國范圍內上市申請.建議建立細胞標準化制備和應用監管鏈,建立細胞標準化制備指導體系,打通細胞制備和應用監管鏈,對符合細胞標準化制備要求的機構或企業頒發證書,推進細胞標準化進程。同時要求細胞制備企業應和使用機構建立聯動溝通機制,形成細胞加工、治療人數、治愈狀況、安全與科學性等情況聯通監管鏈。 收費 建議試行干細胞治療項目收費并將產品納入醫保.建立健全的補償機制和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允許開展干細胞臨床項目轉化應用的機構收費,試行將“有條件/期限許可”上市干產品納入醫保,提高產品可及性的同時,提升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綜上,我們認為以上三點建議,都是基于全球先進地區經驗,干細胞技術和產品自身特點以及干細胞的可及性問題綜合提出,在我國,我們之前的文章已經寫到TJ的發展已經十分明確了按此思路進行實踐摸索,其他地方還在反復,譬如SZ的細胞產業促進條例,其初稿列入了細胞分級制度,終稿又取消,也有的地方干脆悄悄干,不發文不批準不禁止,譬如BA。 參考文獻: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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